1.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2.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3.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(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)
4.繼承系統表。
5.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,例:存證信函、雙掛號回執)。
6.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,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,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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